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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取样、送检见证卡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3 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我局将对我市建设工程 “取样、送检见证卡”(以下简称“见证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见证卡”由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卡的编号发放至我市具备“见证送检”资质的各检测机构,由他们协助办理。
二、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委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见证人应携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拟委托检测、具备见证送检资质的检测机构(见附件2)办理“见证卡”,一人一卡。
三、见证人应如实填写“见证卡”(见附件1)里的内容,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见证人照片上加盖公章或签名。
四、检测机构在办理 “见证卡”时,应认真核对“见证卡” 里的填写内容,做好登记存档,并及时将《中山市建设工程取样、送检见证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送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股备案,检测机构可留该表的复印件备查。如检测机构新取得“见证送检”资质,应及时向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股申领“见证卡”的编号,以便开展检测业务。
五、本通知从2015年7月20日起执行,原有旧“见证卡”可继续使用。
请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见证卡模板
2、中山市具备“见证送检”资质机构名称、地址、机构代号及业务范围
3、中山市建设工程取样、送检见证卡信息登记表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