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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04 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科学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主体结构分部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工程主体结构检验前编制,其中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方案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应存放在工程项目现场以备质监机构在监督过程中抽查。
三、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住宅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楼板厚度检测由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完成。其它的检验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完成。
四、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
五、结构实体检验的规定
(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等效养护龄期为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
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4、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
(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
1、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
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
2、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3、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4、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定为合格;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规范规定允许偏差1.5倍。
(三)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的检验
1、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
(2)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1%,且不应少于3间;属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板厚每层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不少于3间,天面楼板厚度可在预留孔洞中抽测。
(3)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2、对选定的构件,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
3、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
4、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可判定合格;
(2)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六、结构实体检验结果合格,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方予以验收,如不符合要求,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中建[2005]25号)废止。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2日